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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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陳楷傑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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