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王重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星照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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