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乙○○與丁○○○為小學同學,在民國96年10月間一次雙方友人兒子結婚之喜宴會上碰面後而取得聯繫,嗣乙○○得知丁○○○有筆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定存款項即將到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96年10月下旬某日,向友人丁○○○佯稱台南有某筆土地原將受法院拍賣,但因該筆土地很有價值,伊與某位議員非常看好該筆土地,而該議員透過關係使土地暫時不用被拍賣,故伊邀集很多朋友要一起投資該筆土地,由於該筆土地獲利驚人,暫先分10坪即售價100萬元讓丁○○○購買,就可賺取豐厚利潤、機會難得等語,使丁○○○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31日15時20分許,偕同乙○○前往高雄市小港郵局,將其上開到期定存100萬元匯款至乙○○向不知情之丙○○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丙○○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乙○○取得上開款項後,又承上犯意接續向丁○○○佯稱:原定購買土地之坪數可再增加10坪供丁○○○購買,如果20坪這樣買下來,獲利至少千萬元等語,但丁○○○以其已無多餘存款可得購買欲行拒絕,乙○○乃很大方表示:只要丁○○○想辦法湊足80萬元即可,剩餘不足款項由伊幫忙支付,因 伊誠 心想幫丁○○○賺錢等語,丁○○○遂不疑有他,分別於96年11月9日、96年11月14日、97年2月中旬某日、97年3月初、97年3月19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小港區之住處內,交付現金20萬元、1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合計75萬元與乙○○。嗣因乙○○於97年4月10日告知丁○○○所購土地無法辦理過戶,且投資款已用於幫丁○○○簽賭六合彩而無法返還,丁○○○始知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則依該條規範目的,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其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應認有證據能力(參見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要旨)。查公訴人提出告訴人、告訴人之子 黃秉林 與被告於97年4月間之電話通聯記錄、對話錄音譯文及光碟各一份,欲證明告訴人有交付被告175萬元事實一節,被告及辯護人固不否認該份光碟錄音內容確為伊與告訴人及其子黃秉林間之對話,惟否認該錄音光碟及電話對話錄音有證據能力,辯稱:告訴人與被告通話前,並未事先告知被告,且未獲得被告之允許而錄音,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此等竊錄取得之錄音帶,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然查,此電話通聯錄音,係通訊之一方(即告訴人與告訴人之子黃秉林)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且均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除外規定,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說明,告訴人於錄音前當無需先告知被告或取得其同意,亦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故其前揭電話通聯錄音,應有證據能力,乃被告逕否認其證據能力,要無足取,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指示告訴人丁○○○將100萬元匯至其友人丙○○之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但否認有收受其餘75萬元款項之情,並於本院審理時初辯稱:當時請告訴人匯款時確實是有邀約告訴人購買位於鹽行華僑銀行那邊的一筆土地,伊已忘記地主為誰,只是後來仲介告訴伊說地主不要賣了,因價錢談不攏,伊將此事轉達給告訴人後,告訴人轉而要求伊將該筆匯款拿去幫她簽賭六合彩,嗣後因為告訴人簽賭的六合彩賠錢,原先匯款不夠用,告訴人還另簽發一紙面額91萬元本票抵債,但告訴人遲未能清償本票票款,伊為其代償取得該本票後,告訴人因擔心伊持本票追索才提起本件告訴等語;嗣於本院最後一次審判期日又翻稱:伊從未邀約告訴人購買土地,此純係告訴人片面說詞,當初告訴人匯100萬元給伊,純粹就是為簽賭六合彩使用,而且告訴人是先簽賭六合彩後,才匯款給伊,伊隨即將該一百萬元拿去跟組頭算錢,但錢仍不夠,所以才有告訴人再簽91萬元本票之事,伊從未向告訴人佯稱要合資購買土地之事,本件純係告訴人簽賭六合彩失利後不甘損失才提起本件告訴云云。本院查:
(一)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指陳:因為我去參加一個同學的喜宴,才遇到被告,被告向我要電話,就找我要買土地,說她認識一位地主有塊地本來要被法院拍賣,地主叫她去看過後,她覺得土地很有價值,馬上打通電話給她認識的議員,那個議員很夠力,所以土地才暫時不用被拍賣,於是她邀了很多朋友集資要一起投資那塊地,隨便分個10坪給我,就可以賺不少錢,我說我不懂,她就說要讓我賺錢,被告幾乎每天打電話給我,我有叫她去找別人或是自己的兄弟姊妹,她說他的兄弟姊妹都有賺過了,她要讓我賺錢,叫我不要怕。我才跟她說我有一百萬元,我是存定期的,本來是要給我兒子買房子的,被告就說買房地產一定會賺錢的,說不會害我,後來被告就帶我去小港郵局匯錢給丙○○,她說丙○○是他的表弟,郵局的人還叫我要確定,不要被騙了,錢匯完後,被告有載我去台南看土地,是在一個三角公園裡面,插滿國旗,她說那塊土地是他朋友的土地要被拍賣,她才邀我去買,說十坪要給我買,之後載我去她家,拿一張桌曆紙寫了她給我拿一百萬元的事情當作收據。‧‧‧後來被告又常打電話來說,投資進行得很順利,可是你只投資100萬元而已,真是太可惜了,不然這樣好了,你再湊湊看有多少錢,如果還有錢的話,被告願意讓我再多買10坪,如果20坪這樣算下來,獲利至少千萬元‧‧‧於是我在96年11月9日上午分別從合庫及郵局提領現金各10萬元,合計20萬元,由被告到我家拿取現金,並在原先的收據上增寫一筆20萬元並簽名後交還給我;96年11月14日上午我從合庫提領現金3萬元、從郵局提領7萬元,合計10萬元後,被告亦以相同方式領取及簽發收據。其後被告一直打電話催我湊錢,我說手頭上沒錢,被告說這樣還不夠,如果錯失這次投資機會,將會少賺好幾百萬,因此後來到97年2月初,因友人 寶惠 有標到一筆會款30萬元先還給我,我就再拿給被告、97年3月左右,寶惠又還我10萬元,我通知被告後,被告隨即南下到我家裡來拿、97年3月19日寶惠還我最後之5萬元,被告也隨即南下高雄拿錢,當被告要在收據紙上簽名時,被告就說要回去用電腦打一張比較漂亮的收據再拿給我,當場就把該桌曆紙收據收回,從此被告即未歸還原收據,也未再另給付新收據。而就我在分次付款買其餘10坪土地期間,被告曾於97年2月間突然打電話給我,說她現在正在我樓下,要我馬上到她車上談事情,到車上被告就說有賺錢的好事情要讓我參加,就拿出二張紙要我簽名,我問這是什麼,她說這是要簽六合彩的,我就拒絕賭博,說我不會玩,被告就罵我說你還沒簽怎麼知道不會中,她已經中過很多次了。但我還是不答應,被告就說我只要簽這兩張就好,她也會簽兩張,根本不用拿錢出來,而且我投資土地都賺了壹仟多萬元了,還怕什麼!我當時想說投資土地之事全賴被告牽成,不敢拂逆被告意思,所以在昏暗光線中依被告指示在二張紙上簽名,當時根本不知那二張是本票,且被告從頭到尾只說那二張票是簽六合彩用的。隔天被告打電話來說六合彩沒有簽中,我就對她說我不簽啊,被告就說是我觸霉頭才會這樣,並說我們每人輸455,000元,我說我哪有那麼多錢,被告就說所投資土地都獲利壹仟多萬元了,這點錢算什麼,於是我就問投資土地的錢何時可以下來?被告說還沒有,要等到總統大選完後, 馬英九 選上房地產行情更好再賣,可以賺更多。後來被告又數度邀約我簽六合彩,我後來都拒絕並告訴她我實在玩不起,但被告有次打電話來竟說我已經輸了100多萬元,我又急又氣,被告還安慰我說她自己也輸了200多萬元,但等到土地投資獲利賺了錢後,這些都不算什麼,這些小錢她來處理就好。但豈知到了97年4月10日,被告突然打電話給我,說投資的土地不能買了,因為土地不能辦理過戶,我說你不是說總統選完後就可以賣掉,我可以賺1000多萬元嗎?怎麼現在才說不能過戶,被告只說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於是我就要被告退還我所投資的175萬元,被告卻說,我簽六合彩一共輸了200多萬元,現在還倒欠被告40幾萬元,我生氣說我哪有答應你簽六合彩,被告隨即翻臉說她持有我簽發的本票,要我別想抵賴,我自此才知道受騙,並且與她通電話時都有錄音,因此被告所稱簽六合彩之事,與本件被告邀約我投資購買土地之事,毫無關係等語(見本院98年4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告訴補充狀),嗣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結證時亦為前揭相同之陳述,並補陳:「(問:簽本票這件事是在匯款100萬元及交付75萬元之前或之後的事情?)是之後的事。(問:為何你會有你與被告對話的錄音?)因被告跟我說土地不能買了,因她不老實,我錄音是要她講實話。‧‧(問:第二次有沒有說要買何處的土地,多少坪?)沒有。說要我湊湊看,她要多十坪給我買,如果不夠,她要幫我出二十萬元。(問:
第一次與第二次的土地是否同一筆?)是同一筆。(問:第一次買十坪是100萬,第二次也是十坪是20萬元,你不會懷疑嗎?)我都是零零碎碎去湊出來的,她是要我去湊湊看有沒有80萬元,20萬元她要幫我出,她是要讓我賺錢,我不知道會這樣。‧‧(問:依你現在所述,被告是要你買土地,坪數到底是多少?)一開始是十坪,拿了100萬元,叫我再去湊湊看要十坪再給我買。(問:總共要給你買二十坪?)是的。(問:第一次十坪100萬元,第二次也是十坪為何是80萬元?)是被告說20萬元她要幫我出。(問:剛才回答簽本票的原因是要簽六合彩,簽本票與買土地有沒有關係?)是的。與買土地沒有關係。‧‧(問:被告帶你來台南看土地,事後有沒有去問被告土地有沒有買成?)有,我有問說她你有買土地了,為何還不賣掉,她說有人來看了,要等價錢好一點才要賣,看等馬英九選上總統,會不會漲價再賣。(問:是不是因為被告跟你說有利可圖才要投資?)是的。我是因為不懂才沒有去追蹤,她到底有沒有與買主簽約買土地過戶。」等語(見本院98年5月27日審判筆錄)。是由告訴人指訴情節觀之,被告確有以合資購買土地以利投資獲利之情遊說告訴人出資,並致告訴人信以為真,先後為投資同一筆土地而交付被告總計175萬元。
(二)次查,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電話通聯錄音(均為台語對話)中,其中97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許之電話內容亦有:「告訴人: 英珠 ,那天我們去郵局匯那些錢啊?你跟我去匯
那些錢啊,你是匯給誰啊?100萬那是匯給誰啊?被告:你還問那做什麼?你再問那個就奇怪了!告訴人:我問...我問那個怎麼會奇怪啦!被告:不是啊!你就會出去了,人家土地就..不要賣了
,人家錢也還我們了。....告訴人:沒啦,我意思是沒怎樣啦,匯去就匯了啦..現
在是說...被告:我講乎你聽啊,土地就不能登記啊!.........告訴人:你拿那2張給我簽的那個啊,那個是什麼發票?
你狠狠(忽然)那天車子開來,啊說叫我簽...被告:什麼狠狠車咧,你若要玩,你沒寫那個本票出去,
沒人要給你玩啦,我嘛是...厚,你一張,我一張寫出去啊。
告訴人:啊咱們一張...啊那個一張是多少啊?被告:一張91萬啊!告訴人:歐,一張91萬嗎?被告:我講乎你聽,頭先咱們一起玩一張...對不對,啊今嘛玩2次,你就輸一張去了。
告訴人:咱們兩人一人一半,做夥一張剛好91嘛?對嘸?被告:對啊!告訴人:你講咱兩人玩一張就一個人40幾萬嘛?被告:45萬多啦!告訴人:45萬多,啊今嘛來擱一張...被告:對啦!啊你一張付一張這樣啦,啊今嘛到第3次了
歐?第三次你講你攏不要玩了,所以講你攏不要玩了,不要就不要,我這裡很多人在這,你不要我就打電話約我舊鄰居,我就跟你說你不玩人家開了啦,啊,開了(中獎)啊!.............被告:我講呼你聽啦!這如果這樣下去...你都沒繳,你
都不玩了歐,不玩了就輸定了嘛!對嗎?啊我若中就要讓伊扣回來啊!告訴人:你說那本票二張啊!加起來剛好是180幾萬..被告:182啊!告訴人:182歐!被告:對!告訴人:啊若扣掉我買的175萬元...被告:你還剩8萬啊!...........告訴人:咱們又國小同窗,你不要騙我啦!被告:我每一樣都沒騙你歐!土地我也帶你去看現場,現
地現場歐...告訴人:對啊!你說去看現場是看了啊,看起來也不錯,
但...被告:啊你說簽牌支,幾號我每樣都唸給你了...誰騙啦告訴人:那塊地我也是說不錯,從你買了我就問你說,要
賣了沒?你都說,還沒,還沒...你說等議員選完,等議員選完,你就說,在漲了在漲了,現在比較好價了,再來又說,要選總統了,若馬英九上,房地產會漲價,我那一日不是還問你說,馬英九選上了耶,要賣了沒?你說,啊我現在要去律師那邊問一問對啦!問看看這一塊地要怎麼辦,你不是還跟我說這樣,我想說,啊這樣有啦,你有在奔忙了,可能要賣了,歐!...忽然星期四打來說,唉!賣不出去,不能登記,真的....我真的要跳樓死了,什麼不能賣了,你那時要簽的時候都跟我說我10坪、10坪就快要1000萬了,啊我就想說,那有1000萬了沒關係啦!就已經有1000萬在了,看 阿樂 啊怎麼給我簽,簽完了,我也還有那些給你,我就這樣一直安慰我自己的心,啊現在說那些地不能賣了,我那些省吃儉用的棺材本全被你拿去了,全部泡湯了,你看我...我也一直跟你說我那100萬是我兒子的,你教我怎麼活下去,怎麼說....被告:怎說騙你呢?如果說騙你的話,就不要跟你說就好
了,那才是真正的騙!」.............97年4月15日下午2時36分許,告訴人再與被告通話,部分內容如下:「告訴人:...我是說你把我挖得乾乾淨淨了,我真的沒錢
了耶!你3月19日還來跟我拿這5萬,你還跟我說不然2萬給你當零用,我還說對!我真的是都沒錢了,...我想說收據...,我跟你說寫這張跟草紙一樣,你跟我說:不然我拿回去打一張較漂亮的,說要打一張較漂亮的,你卻就沒再拿來給我了,你說:拿那一張也沒有用啊!房地產又沒買成啊!我想說,奇怪耶,不就根本就沒買,你才來跟我抽回這一張,好讓我沒證沒據,我自己愈想愈自責,你真的..讓我吃不下睡不著,真的比死還難過,你若買不成,你就跟我說買不成,也不要簽這麼大,還來叫我簽這2張票。
被告:從早就玩的,真的買不成,我也不會叫你玩這個。告訴人:沒有啦,英珠,你不要叫我簽這2張票...被告:你沒票誰要讓你玩啦?告訴人:你沒想說房地產做不成了,還叫我....被告:那是後來的事情,哪知道會做不成啦!..............嗣於97年4月16日下午一時許,告訴人之子黃秉林打電話給被告,其與被告之對話亦有:「黃秉林:我是 郭幸娥 的兒子,我中午回來時,看我媽媽哭
得跟什麼一樣,問他什麼是,就光哭,只說什麼買地怎樣...我搞不清楚,想說問你比較快...買地是怎樣?說你跟他去匯款100萬買土地,那是怎樣?被告:啊,他那個..就說沒買啊,...啊,錢還了啊,
他就玩六合彩跟它杜(ㄉㄠ、)起來...黃秉林:不是啦!他說買土地匯100萬給你,還有現金75
萬給你?對不對?還說你有帶他去看地,只有你們2人而已嗎?被告:對啊!對啊!黃秉林:買地,他說你跟他講,光我媽媽的部分就可賺
1000萬是不是?被告:沒啦!沒賣啦!就沒賣啊!黃秉林:歐,本來是這樣說的嗎?被告:...本來是說要賺錢的,啊就沒賣啊,也不能買呀
!不能買錢就還我們了...黃秉林:買到可以賺1000萬就對了啦?被告:若買來賣啦!.........黃秉林:他是說去年96年10月31日就匯給你了,那是那時
就有說要買,但買不成就對了嗎?被告:對啦!有在說在說啦!還沒作決定啦!黃秉林:還沒作決定?那為何錢先匯過去?被告:他那個...他說他先要匯過來這裡,要買就可以買
這樣啊!黃秉林:那有喬價格喬多少了嗎?被告:那一坪都說10萬啦!黃秉林:那差不多幾坪?差不多幾坪?被告:那有好幾百坪歐!黃秉林:是在什麼路?被告:在永康啦!黃秉林:永康市○○路?被告:那也不會說什麼路!黃秉林:沒有路就對了啦?被告:有啦!那個路不會說啦!...那好像是保安...我
知道那個地方...我有找你媽媽去看現場啦!黃秉林:只你們2人去看而已嗎?被告:對啦!黃秉林:他也是說10月31日那天當天就去看了嗎?被告:對。
黃秉林:那你們有跟地主接觸過了嗎?不然怎知道要買多
少?你也是要有預算啊!一坪10萬?被告:這都是我接的啦!都是我接觸的!黃秉林:我媽媽也是說,跟人家合買,不過他都只有看到
你而已,也沒遇到其他人,對嗎?被告:對對對!黃秉林:既然這樣,錢先匯過去,等這要買這樣嗎?連簽
約也都還沒簽,也沒談妥價錢,錢先匯過去,這樣嗎?被告:沒啦!就要買了啦!啊...後來人家就不要賣啊!
我是要跟你媽一起去買(土地)的啦,啊土地登記不過啦!錢要還我們啦!要還我們時..也不知會這樣阿?你媽都說賺沒什麼錢,我說不然人家都在玩六合彩...黃秉林:據我所知,我媽從小到大我不曾看過他玩阿樂啊
!別說她啦,我家也沒人再簽,他根本不知道什麼叫阿樂啊,是什麼樂?被告:六合彩啦!黃秉林:我媽哪知道什麼六合彩?他只知道只聽過阿樂啊
!也不知道什麼是六合彩!.............黃秉林:是說我媽媽說,那個地算算你說一坪10萬嗎?他
也匯..總共175萬,說至少也可賺個1000多萬,意思就是說我媽媽想說,那個地就已經有賺了,就跟你來簽這個,意思是這樣嗎?被告:對,意思是這樣,沒錯!我那時也是想這樣啊!想
地賺了,來簽這個也沒要緊啊!...............黃秉林:我要瞭解一下,我媽媽說頭先第一筆是匯100萬
給你在你結拜小弟那放著了嘛?被告:嗯!黃秉林:後來你都陸陸續續來我家拿現今共75萬,這樣嗎
?被告:嗯!黃秉林:你說你要做一筆,那是怎樣,是合夥不夠錢你在
追加的嗎?還是怎樣?被告:沒啦!不是啦!他自己那裡還有,他自己要拿出來
買的啦!不是我跟他追加的啦!黃秉林:買六合彩?被告:不是啦!他六合彩是他寫本票出來的,你聽得懂嘛
!.....黃秉林:這樣30萬、10萬、5萬...總共175萬,這些也都
沒借據說借據怎麼了?說本來你有簽一張借據給他?但後來你又跟他拿回去,這樣對嗎?被告:不是啦!我本來說要打一張較漂亮的給他啦!.」等語之事實,有告訴人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對話錄音譯文、對話錄音光碟各一份附於警卷可證。
(三)依此,綜觀前揭電話通聯錄音節要,及參諸被告亦自承前揭對話確為伊與告訴人或告訴人之子黃秉林間之對談,則電話通聯錄音所展現及鋪陳之內容,與告訴人前揭指訴情節全然一致。且從電話通聯譯文中亦可見被告向告訴人遊說合資購買土地情節,實係子虛烏有(即被告於私人對談中固數度坦承邀告訴人合資購買土地及帶告訴人匯款、看土地現場等事,但對土地買賣細節,諸如土地標的位置、價額、地主資料、簽約過程等等,不是支唔其詞,就是反覆陳述,且關於買賣破裂情事,先是說賣不出去,後來又改稱買不成,然被告既一再向告訴人說服等候更好時機出售土地才能賺得更多,理應該筆土地早已買入,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才有權利決定最恰當之出售時機,何以被告最後之說詞竟是根本尚未買入,因地主不賣了?再者,被告既根本未買土地,則其向告訴人乃至告訴人之子描述購買土地情節,諸如土地有好幾百坪之大,並餉以告訴人可參與投資其中10坪及嗣後追加為20坪等等,自實屬虛偽),而此一事實復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即被告於本院最後審理時,否認告訴人所交付之匯款100萬元與投資土地有何關係,且辯稱此一合資購買土地之事純係告訴人捏造、自導自演,伊從未曾向告訴人說過此事云云,見本院98年7月22日審判筆錄),則被告當時向告訴人佯稱可合資購買土地、獲取可觀利潤等情,自屬被告對告訴人所施用之詐術,並因而致擔任清潔工之告訴人陷於錯誤,總計交付被告175萬元作為土地投資款使用。
(四)雖被告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改稱:本件一開始就是告訴人要被告為其簽賭六合彩而匯款(即先簽賭牌支,嗣後才匯款該100萬元),嗣後告訴人賭輸後不甘願,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不願清償,才提起本件訴訟云云。然經公訴人問被告關於該100萬元匯款作何用途,被告亦答稱:全部拿去跟組頭算錢,還不夠,所以告訴人才再簽91萬元之本票等語(均見本院98年7月22日審判筆錄)。惟查:
1、如被告前揭所述情節為真,則告訴人定存到期款項直接領出交給被告以利組頭結算即可,又何必拐彎費此一舉先匯到第三人丙○○設於華南銀行之帳戶?且該款項一匯入第三人丙○○上開帳戶,立即於翌日就其中70萬元被挪用清償被告女兒 林妙蓉 於數年前業經銀行列入催收呆帳之信用貸款,之後再分別於97年11月2日、6日將剩餘款項提領一空(見華南銀行97年11月20日、97年12月
5日函及其附件各一份,偵查卷第39至44頁),根本未如被告所述將該整筆匯款交給組頭結算,亦與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伊完全未動過告訴人匯款金額之情(見偵查卷第14頁),顯然違背!
2、其次,依前揭告訴人提出之電話通聯錄音內容觀之,被告係於其再度邀約告訴人追加買10坪土地,並於告訴人勉力湊錢至少給付現款60萬元以上時,突然於97年2、3月間某日到告訴人家中邀其簽賭「阿樂」,並以其土地投資已有上千萬之獲利之語,鼓勵告訴人簽發兩紙本票玩「阿樂」【被告於97年4月15日的電話錄音中有大致說明邀約告訴人簽賭「阿樂」,是在房地產投資確定破局『以前』所為;嗣於97年4月16日電話錄音亦對告訴人之子黃秉林陳稱:伊當時也想說房地產已經穩賺,來簽這六合彩也沒有關係(即縱使賭輸,也不會有多大損失之意)等語,雖被告於該次通話中有意規避其責任,另改稱:是因房地產投資買不成,地主退還價款,告訴人抱怨沒有賺頭時,伊才邀約告訴人玩六合彩等語,姑不論被告錄音內容略見反覆,但至少說明告訴人交付被告之175萬元,純係為合資購買土地之用,與告訴人嗣後簽發本票簽賭六合彩之事無關,此亦為被告於電話通聯中所自承,參見前揭通聯電話譯文,即警卷第32頁】,且被告於電話對談中,屢屢提及如告訴人不簽發本票,組頭不會讓告訴人簽賭六合彩,並清楚說明簽賭方式是:「比如說明天要玩了,我下午就去高雄(告訴人住處)了,我去時他(告訴人)本票就要簽給我了啊!若沒簽誰要給他玩!」(見警卷第29頁),參以被告亦陳稱其所持有告訴人為簽賭六合彩而簽發面額91萬元之本票,無論金額、日期、發票人之簽名均為告訴人自行為之,並提出本票影本一紙為證(見偵查卷第24頁),嗣經本院核閱被告所提出告訴人簽發票號為449716號之本票一紙,該本票記載發票日期為「97年3月30日」,則依票載日期再參諸被告前開簽賭說明,告訴人簽發上開本票應係於97年3月間所為,此即表明告訴人因被告之慫恿而簽賭六合彩,亦即在97年3月間之事,此時告訴人早已匯款100萬元(96年10月31日)及交付現款至少
60萬元許,乃被告事後辯稱告訴人係先簽賭六合彩才匯款給伊云云,實屬卸責之詞,要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其根本無購買土地之行動或計畫,且自己銀行信用不佳,經濟周轉不良,於知悉告訴人有部分存款,且正為籌款為兒子購買新居,見有機可乘,乃向告訴人謊稱有筆獲利甚豐之土地要出售,伊已向多人集資要購買上開土地,可分其中10坪土地即100萬元讓告訴人分一杯羹,而告訴人於被告多次搧動後因此陷於錯誤,果真將一筆到期定存100萬元依被告指示匯入第三人丙○○之華南銀行帳戶。嗣被告於100萬元落袋後,見告訴人確已相信其所描述之土地投資獲利願景,乃接續加碼,以傾告訴人所有款項。待其見告訴人持續有款項得以提供,乃輔之遊說其簽賭六合彩,而被告因簽賭六合彩甚為熟稔(被告於警訊自承:伊都是向吳大皇簽的,每次都是她的員工綽號叫 阿寶 來我家收牌支等語),並見告訴人從未簽賭過六合彩,全然不懂簽賭模式,是縱被告將來無法償還告訴人投資款項,也可以該款項早已挪用作六合彩簽賭費用一事帶過,加上簽賭六合彩告訴人亦需簽發本票,則被告至此當是穩賺不賠,還加上持有告訴人簽發之本票以為憑證。然本件嗣因告訴人及其子黃秉林密集蒐證,於電話通聯中得以將被告行徑展露無疑,再輔之被告急切將告訴人匯款挪作他用,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反覆其供述,均在在彰顯其本件詐欺意圖及犯行。是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雖公訴人認先後詐騙告訴人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乃係基於個別之犯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等語,然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最初邀集伊出100萬元購買之土地與嗣後另集資75萬元購買之土地,乃為同一筆等語(見本院98年5月27日審判筆錄),且參諸告訴人所指陳詐騙情節,被告僅於最初帶告訴人看過土地一次,後來不曾看過,且被告詐騙內容亦僅是要告訴人追加買原先土地之另外10坪,而第一筆100萬元匯款,較諸告訴人另交付與被告之現款20萬元,僅相距9日,難認彼此間存有不同犯意,應僅係同一詐騙行為之接續進行,僅成立一罪,公訴人認應成立數罪,似有違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同儕之不法利益,利用告訴人智識不足誆稱告訴人投資土地可獲取暴利,繼之一再慫恿從未簽賭六合彩之告訴人簽賭牌支,致令告訴人不僅受有1,750,000元之財產損失,還簽發兩紙本票隨時擔心持票人之追索,對告訴人身心折磨甚鉅,其行為所生危害非輕,以及犯後仍飾詞狡辯,一再翻異供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