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羅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開發有限公司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25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6,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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