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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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180號原告 林郁芳 送達代收人 葉芷妤 被告 林煜凱 即永德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承攬契約及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煜凱即永德工程行加倍返還定金及給付切結書所約定之金額,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且觀諸起訴狀之內容,承攬契約之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亦非本院轄區,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特別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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