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林昆樹 被告 劉子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零陸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嘉義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號3樓1)遷讓返還原告並將戶籍遷出該建物,核均係準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而為請求。查前開建物105年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20,6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可稽。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0,6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20,6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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