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利成
陳世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1,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310元,尚欠新臺幣8,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