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聲請人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長壽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起訴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參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參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
本件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