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中法院郵局第00716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間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予第三人 李依錫 受領,並約定自交付翌日起算1個月為清償期。嗣相對人與李依錫簽訂和解書,約明此項債務歸屬相對人支付。惟相對人迄今均未依約清償前開借款,聲請人遂以如附件所示之台中法院郵局第00716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於函到後1個月內為清償,然卻以「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和解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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