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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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7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若係欲對原告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反訴,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補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