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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