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3162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及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