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傳真機一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傳真機一臺為被告甲○○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一四三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該次為警查獲共計二臺傳真機,除本案所聲請沒收者外,另一臺傳真機業經本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九號刑事裁定諭知沒收在案),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開物品係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並屬被告所有,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