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309號原告美商微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thu法定代理人庚○○
,W訴訟代理人 顏志堅 律師
林之嵐 律師複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孫時淳 律師被告甲○○
壬○○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 律師被告戊○○住臺北縣
丙○○住臺北縣
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周滄賢 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己○○住臺北縣
樓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癸○○住臺北縣
丁○○住高雄市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
楊政雄 律師辛○○住台北市○○街○段○○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