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保險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十號、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000││├────────┼──────────────┼─────────────┤│第一審送達郵費│1165││├────────┼──────────────┼─────────────┤│第二審抗告費│45││├────────┼──────────────┼─────────────┤│第二審裁判費│30001││├────────┼──────────────┼─────────────┤│第二審送達郵費│1425│扣除已退郵費479元│├────────┼──────────────┼─────────────┤│第三審裁判費│30000││├────────┼──────────────┼─────────────┤│第三審律師費│40000││├────────┼──────────────┼─────────────┤│合計│1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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