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曉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7987號、102年度緩字第15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ilakkuma」手機殼叁拾柒個、「Snoopy」手機殼壹個、迪士尼手機殼拾個、「MyMelody」手機殼拾貳個、「Lit
tleTwinStars」手機殼叁個、「HelloKitty」手機殼柒拾肆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曉盈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為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各商標註冊證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上開商標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詎其竟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1年5月至同年12月間,在其不知情之友人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之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使用之帳號「dollybabe918」,以每個約新臺幣(下同)20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刊登販售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手機殼等商品予不特定人,於買家下標後,即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不詳來源之賣家以每個約7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再寄予買家,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之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798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6月5日起迄103年6月4日止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98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94號處分書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而該案扣案之仿冒「Rilakkuma」(拉拉熊)手機殼37個、「Snoopy」( 史努比 )手機殼1個、迪士尼(小熊維尼)手機殼10個、「MyMelody」(美樂蒂)手機殼12個、「LittleTwinStars」(雙子星)手機殼3個、「HelloKitty」(凱蒂貓)手機殼74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附表┌──┬─────┬────────────┐│編號│商標審定號│商標權人│├──┼─────┼────────────┤│一│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二│00000000│同上│├──┼─────┼────────────┤│三│00000000│美國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四│00000000│同上│├──┼─────┼────────────┤│五│00000000│同上│├──┼─────┼────────────┤│六│00000000│同上│├──┼─────┼────────────┤│七│00000000│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八│00000000│同上│├──┼─────┼────────────┤│九│00000000│同上│├──┼─────┼────────────┤│十│00000000│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十一│00000000│同上│├──┼─────┼────────────┤│十二│00000000│同上│├──┼─────┼────────────┤│十三│00000000│同上│├──┼─────┼────────────┤│十四│00000000│同上│├──┼─────┼────────────┤│十五│00000000│同上│├──┼─────┼────────────┤│十六│00000000│同上│├──┼─────┼────────────┤│十七│0000000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