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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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添榮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078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339㎡×公告土地現值7,269元×原告應有部分1/28=2,684,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