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上訴人就本院93年訴字第12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93,
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