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宏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宏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俊宏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分別有其供述與證人指證為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經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原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均屬存在,再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應從100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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