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靜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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