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丁秉弘
       丁昱文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朱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訴外人 丁均寶 之離
職證明書、與被告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資協商同意書及載有
丁均寶姓名之被告公司積欠員工資遣費及薪資明細表等資料過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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