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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