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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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李月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建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882元,嗣於109年
8月25日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改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