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忠正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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