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偉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毛重共伍點叁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偉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425號案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合計驗餘毛重5.37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99年12月6日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