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