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色無牌TOYOTA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之姓名、相關住
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上
開資料,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