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色無牌TOYOTA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之姓名、相關住
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上
開資料,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