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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