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