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