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惟僅提出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並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