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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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開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九號、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一時十五分,在臺北市○○區○○街、興義街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九七公克,驗餘0.八八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而相關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該局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出具之北市鑑毒字第五六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二號卷宗第四四頁參照),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一│第二級毒品│壹包(毛重壹點│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甲基安非他│貳零公克,淨重│紅保管字第0三七八號│││命│零點玖柒公克,│贓證物品清單編號1││││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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