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408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建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吳建「著」之名字是否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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