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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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57號抗告人丙○○
乙○○鉅棟電器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208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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