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應於文到後將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於全國版報紙,並將整份報紙檢送到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今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