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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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慰撫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蔡鄭美倫 相對人 黃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鄭美倫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5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賢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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