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信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是如係程序判決,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政信於民國101年3月20日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於102年5月30日以101年度易字第70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受刑人嗣於102年1月4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2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09號判決,既均屬程序判決而未就案件之實體事項重行審酌,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仍屬前開第一審判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則本院既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本件即無管轄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表:受刑人楊政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01.04│101.03.2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74號│字第3436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53│101年度易字第709││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2│102.05.3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1029號│928號││決│││││├────┼─────────┼─────────┤││判決確定│102.08.06│102.08.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20號(已執行│字第2045號│││易科罰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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