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1號聲請人 鄭金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瑞琴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新臺幣2,000元,已繳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