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宥寬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寬(原名: 林亞緯 )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同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101年7月4日至同年月5日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2年7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宥寬前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665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同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另於本件緩刑前之101年7月4日至同年月5日,因故意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26,418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前開緩刑期內之102年7月1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係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向本院提出聲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26日投檢 邦廉 102執聲375字第17766號函蓋有本院「102.9.27」收文章戳1枚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