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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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念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郭念怡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劉守佳 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四日(即翌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該書狀,復以言詞向本院陳明撤回告訴之旨,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一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