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BERGER(中文譯名: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方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下午4時3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