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62號
原 告 帝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敏華
訴訟代理人 張哲源
原告與被告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