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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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邱命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凱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86,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1,2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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