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29號
原 告 林崇弘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弈煌 」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炎壽」。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所「南陽陸」之記載
,應更正為「南陽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