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宥成(原名劉明杰、劉泳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宥成(原名劉明杰、劉泳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
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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