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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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李宗輝
呂桂萍 被告勾引流行館華夏店法定代理人 黃盈菁 被告勾引流行館忠言店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被告私立今藝美容美髮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呂重要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合夥事業結算合夥財產,並依結算結果按出資比例返還原告應得之財產,是以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應視合夥財產結算結果而定,係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引規定, 爰依 不得上訴定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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