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78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溫錦坤

被告 羅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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