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告 陳芊卉

陳曉南

何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債務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陳芊卉

陳曉南

何明娟

48203

自0000000起至0000000止

1.69%

自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自0000000起至0000000止

1.62%

自0000000起至0000000止

1.55%

自0000000起至0000000止

1.15%

自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

2.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