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翁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6年10月16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1│葡京│台灣土地銀│106年4月30日│3萬1500元│BEB0000000│││顏章團│行金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