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被告 葉元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詳見調解卷第3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另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然原告陳稱其乃於台中市○○區○○路一段961巷與和睦路一段口發生系爭事實,自應認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中市。準此,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慧婷

更多裁判書